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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印章管理办法

点击:20527 时间:2016-11-11 01:24:00

  工程中心(实验室)印章是中心(实验室)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、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。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。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,维护本中心(实验室)的良好声誉,同时为保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活动的正常开展,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:

  一、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部门不得刻制公章;

  二、中心(实验室)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,使用公章时,必须经主管主任签字批准,印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,若主管主任不在,由当事人负责找主管主任补签;

  三、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。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,将追究其责任;

  四、若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,应及时上缴其保管的印章,由新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领取印章手续,不得私自转交他人;

  五、凡未经中心领导及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私刻公章和中心领导印鉴并有意隐瞒者,一经发现,追究其责任,由此产生的民事、经济、法律、学籍、学历等方面纠纷及后果,由当事人承担。

  本办法由中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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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0月